在香港如有人不幸身故,其遗产包括现金、股票以及在香港的物业都会被冻结,直至法院发出遗产承办书,由授权人或遗产代理人,处理死者的遗产。而有关遗产继承大致可分为有遗嘱以及没有遗嘱两个情况。
遗产授予书
如要执行法律所赋予管理身故人士遗产的权力,遗产受益人首先要向遗产承办处申请遗产授予书,授予书可以是遗嘱认证、遗产管理书或遗产管理书(附有遗嘱),视乎死者有否立下遗嘱及委托遗嘱执行人而定。如没有遗嘱或遗嘱内没有订明谁是遗嘱执行人,遗产管理人通常是死者的近亲(如配偶、孩子或父母)。
另外, 授予“遗嘱认证书”是发给遗嘱中订明的遗嘱执行人。而授予“遗产管理书”,则是在没有遗嘱或遗嘱内没有订明遗嘱执行人的情况下,发给遗产管理人。
有遗嘱处理程序
在有遗嘱的情况下,遗嘱应会订下由谁担任遗嘱执行人,并根据遗嘱内容分配财产,而遗嘱执行人会是唯一有资格申请遗产授予书。以下是申请遗产授予书所需要的文件:
1.死者的死亡证明书;
2.死者的遗嘱正本及一份副本
3.如死者与申请人之关系列于遗嘱内,便递提交有关证明文件,例如配偶需要递交结婚证明书、子女需要递交出生证明书。如果遗嘱以身分证明文件号码去确认申请人,申请人便须出示该证明文件的副本;
4.如果没有任何文件可以证明死者与申请人之关系,便再需要递交一份确认身分之非宗教式誓词或宗教式誓章。并需在监誓员在场下签署,而签署该文件的人士必须与死者及申请人没有任何血缘、姻亲或领养关系,但该人必须与申请人及死者相识超过五年。
如果执行人不想履行任务,或没有在生的遗产执行人,那就会由遗嘱中其他的受益人优先有权申请遗产管理书(附有遗嘱)。
无遗嘱处理程序
有时候身故人士未必会立下遗嘱,而香港的法列下,亦会安排无遗嘱下,遗产会如何分配。有权申请遗产管理书的人士,优先次序为配偶、子女或身故人士在生时已去世的子女的后裔、父亲或母亲,最后是兄弟姊妹。遗产管理人最多可有四个,如果具备同等资格的人士多于4人,例如身故人士配偶已不在生,同时子女多于4人,若他们就申请问题存在争拗,他们可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请,让法庭决定谁可被委任为遗产管理人。
申请遗产管理书文件包括:
1.死者的死亡证明书;
2.如死者与申请人之关系列于遗嘱内,便递提交有关证明文件,例如配偶需要递交结婚证明书、子女需要递交出生证明书。
3.如果没有任何文件可以证明死者与申请人的关系,便再需要递交一份确认身分之非宗教式誓词或宗教式誓章。并需在监誓员在场下签署,而签署该文件的人士必须与死者及申请人没有任何血缘、姻亲或领养关系,但该人必须与申请人及死者相识超过五年。
另外,针对不同情景,会有以下遗产分配情况:
- 只遗下一名配偶
如果只遗下一名配偶,但没有后裔、父母、兄弟姊妹、或兄弟姊妹的后裔,那么在生的配偶,便有权取得的剩余遗产,即在扣除身故人士债务、税项、葬礼费用、法律及遗产管理费用后,所剩余的全部产业。
- 遗下配偶及后裔
如果遗下配偶及后裔,无论死者是否有父母或兄弟姊妹在生,配偶可先取得剩余遗产中的50万元。在50万元分配后,如果尚有剩余之数,便会再分成两半,一半分配给配偶,另一半则平均分配给所有子女。因为身故人士遗有后裔,其身故人士的父母及兄弟姊妹均不可得到任何遗产。
- 遗下配偶父母及兄弟姊妹但没有子女
如身故人士遗下配偶,但没有遗下后裔,其在生父母可以分得遗产。配偶会先从剩余遗产中得到100万元,如100万元分配后,尚有剩余遗产便会分成两半,一半分发给配偶,另一半则分发给其父母。
如果身故人父母不在,其兄弟姊妹才有权分得部分遗产,即扣除配偶所得部分之后。
另外物业方面,没有遗嘱的情况下,遗产管理人可变卖物业,但遗嘱执行人须确定受益人是否同意出售,在受益人不同意的情况下遗嘱执行人无权变卖物业,就算已变卖了的物业,受益人事后有权追回。
遗产分配组合可以非常繁复,如有遗产分配的问题建议向律师咨询。或按此向客服查询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