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业权知多啲】3大物业产权及置业保障

香港物业的业权持有方法主要分为三种,分别是由单人独资拥有物业的“全权拥有”,而联名持有则有两种,以业权比例区分的“分权共有”,以及俗称“长命契”的联权共有。

全权拥有

全权拥有的概念简单,即是物业的业主只有一人,业权全归一人,该名业主有权将物业出售,或是在遗嘱上指名由谁人可继承让物业。现时,由于政府的楼市辣招,如非首置的人士买楼需要支付楼价15%的从价印花税,因此为了不浪费首置的名额,若供款能力许可,不少夫妇都会选择由一人全权拥有物业,以保留另一方的首置名额。


联名拥有

物业除了可以由一人全权拥有,买楼亦可与其他人“夹份”买入,而夹份的名额以及人数并没有限制,可以是3人、4人一同买入单位,而且亦不限是近亲,可以是与祖父母或是朋友一起买入。

分权共有

用分权共有方式买入物业,是指物业的业权会具体分为不同份额,由不同业主根据他们所付的楼价比例分配业权。例如夫妇各出一半楼价,业权则会分为50/50。如果是三人买入物业,每人支付的金额相同,业权便会分为各占三份之一。亦有情况,是三人买入物业,其中一人出资较多,占楼价一半,则该人会有楼价一半业权,其余两人则会各占四分之一业权。

业主有权出售自己持有的物业业权,如持有物业的50%业权,则可出售物业50%业权,除非业主与其他持有人协议一同将所有业权一次过出售,否则无权代表其他业主出售他们的权益。不过,如非必要,很少业主会出售部份物业的权益,因为银行不会为业权不全的物业承造按揭,出售业权不全的半契楼,市值会大大降低。

至于,如果分权共有的其中一名业主身故,物业权益便成为其遗产的一部分,会按其遗嘱内容去作出分配。如死者没有立遗嘱,则按照无遗嘱继承法律而去作出分配。

联权共有

联权共有又名“长命契”。如果夫妇以联权共有方式买入物业,两人都会被整体视为同一拥有人。当其中一人身故,该名人士权益将自动转移至其他在生的联权共有人,直至剩下最后一人为止。例如夫妇以联权共有持有物业,男方身故后,物业会变为女方全权拥有。另外,如要将物业出售,亦需要所有联权共有人士同意出售。

如果联权共有要转名作内部交易的话,要先改为分权共有,将物业业权平均分配,再出售其中一方的业权予另一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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