如果身故人士持有物业,或是部份物业业权,其遗产继承人未必一定可以承继身故人士的业权。尤其要留意,如果身故人士是以联命方式持有物业时,身故人士的物业权益未必由遗产继承人承继。
任何人在处理身故人士的遗产前,通常需要先往高等法院的遗产承办处,取得相关遗产之授予承办书,证明该人获授权处理身故人士遗产的证明文件。由于遗产可能涉及物业或楼宇,需要一定的法律知识和经验,故此经由律师事务所处理最为恰当。
单独持有人或分权共有
如单独持有人或以分权共有方式持有物业部份业权的人士去世,其物业的权益会根据其遗嘱决定如何理继承,并须申请遗嘱认証,由法院裁定遗嘱是否有效,确立遗嘱执行人。如无订立遗嘱,将根据《无遗嘱遗产条例 》继承,并须申请遗产管理书,确立遗产管理人。
至于分权共有人士,如持有物业50%权益,其50%的物业权益会视为其遗产的一部份。承继人如需要出售,可出售自身继承的物业业权,如想整个物业出售,需要与其他业权持有人商议,只有全部持有人同意,才可以出售整个物业。
当找地产代理放售时,为证明物业承继人的身份,需提供已故共有人的死亡証正本,以及提供遗产承办文件,如有立遗嘱则提供遗嘱认証,若无立遗嘱则提供遗产管理书。
另外,在签订临时买卖合约时,如A和B是物业共有人,并以分权方式各持有业权50%。当A身故,B是A的遗嘱执行人,在临时合约中业主一栏目上会写成,B及B(A 之遗嘱执行人),即使B已拥有物业全部业权,亦要订明B是A的物业遗嘱执行人。
至于若A的遗嘱执行人是第三方C,则在临约业主姓名栏目中应写上,B及C(A 之遗嘱执行人)
联权共有一方去世
俗称长命契的联权共有,其概念是在世者的联权共有人可以优先承继业权,最长命的人,物业的全数权益便会全部归他所有。而并不会成为身故人士的遗产一部份。同时由于要证明联权共有人死去, 必须于土地注册处处注册死亡证;联权共有人不可以遗嘱把业权赠于在生者。
由于长命契是业权会因死亡而自动转让,不用办理承办手续,最长命的人假如想将物业全部转让给另一人,不论是以正常买卖或以送赠方式进行,只须要在契据上写明其余的业权持有人已过世,并有死亡証提供。
假如长命契的业权持有人,希望将他在物业中享有的权益,交给后人来继承,是有办法的。可找律师替他做一份瓜份业权的契据,并向其他的业权持有人发出通知,继而将瓜分契据登记在田土厅的纪绿册。另外,持有人亦可将联权共有人转为分权共有,通过律师楼以文书处理,藉通知方式由一名联权共有人将通知送达其他联权共有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