物业成交前离世怎么办?

要完成一宗物业单位的成交,从睇楼、签定临时买卖合约、双方律师楼处理文件、银行审批按揭、以至等待入伙等,当中的细节相当繁琐,过程快则两至三个月,如涉及一手物业的楼花,成交期更有可能达至两年或以上,因此能够成功置业或者出售物业都是一件值得庆贺的事。但万一不幸地,交易中途买卖双方的其中一方离世,那么交易还可以继续吗?

单人名义购入/出售物业
首先以单人名义作例子,假设业主将以个人名义持有的单位出售予单人买家,期间其中一方身故,在此情况下,一般来说交易会宣告告终,理由是离世的一方无法再履行责任去完成交易。即使已签正式买卖合约,此情况亦凌驾于“必买必卖”之上,建议只能取消交易并退回订金。加上如离世的一方是业主,无论有否订立遗嘱,遗产承继人亦要花一段颇长的时间申领死亡证及处理遗产事宜,因此时间越长,对双方的风险越大,取消交易是较为折衷的办法。

联名方式购入/出售物业
另一种例子,就是交易的其中一方是以联名方式行事的。举例卖方是一对以联名方式拥有物业的夫妇,假设交易途中丈夫离世,那妻子可否代替丈夫行事并继续出售物业呢?答案是要看看他们的业权是以分权拥有(Tenant in Common)还是联权共有(Joint Tenant)。若是分权拥有,即各业主拥有独立份额的业权,已故丈夫的财产要须作遗产处理,即使最终遗产是分配给妻子,但如上述所说,妻子处理遗产文件亦相对耗时,因此能够顺利交易的机会不高。相反,若物业当年是以联权共有的方式购入,亦称“长命契”,技术上余下的业主将自然拥有离世一方的业权,而申领死亡证的需时不长,因此只要妻子愿意,亦有可能赶得及于成交日前完成交易。

反之,如买家打算以联名方式购入单位,而期间其中一名买家离世,由于交易未完成,另一买家不能代替离世的买家行事,因此交易亦只能告吹。如买家及卖家仍有意继续交易,可取消原本合约后再重新签定新的合约。

顺带一提,购买远期楼花的买家要注意,如选择建筑期付款,由于成交期较长,要留意业主的身体状况,假若于成交前不幸离世,交易亦很可能会取消。以上因离世的特殊情况下,一般都不会杀订或赔订,只会退回订金及取消交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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