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楼契”的重要性,相信大家都有一定程度的了解,绝对讲得上是一个物业的生命,所以不少业主都应该尽力去保存这份价值连城的法律文件。
然而,楼契作为单位业权的证明,是一份把物业由原业主转移到新买家的一份文件。法例规定,法定产业权只能透过“契约形式”予以设定、终结或处置,所以即使只签定买卖合约,只能代表买家拥有买入单位的权利,但却不能作为证明物业转让的证据,故必须透过订立一份楼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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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以,在买卖物业的过程中,通常经律师协议后,律师会把买卖双方根据“正式买卖合约”的协议转化成契约,买卖双方签署“转名契”后,新买家便正式在法律上成为“物业持有人”。
业权可分个人拥有及共同持有
在签定楼契时,持有的“业权”大致可分为两大类。一类为个人拥有,而另一类则为共同持有。个人拥有就比较简单,即是Sole owner,是由业主一个人全部拥有,或由一间公司全权拥有,即是joint owner,则较为复杂,若一个物业由多于一名业权人购入,则属共同拥有物业,最常见的是夫妇共同购入一个物业,而他们持有业权的方式可以细分为“联权共有” (joint tenant) 或“分权共有”(tenant in common)。
联权共有俗称“长命契”,就是大家共同拥有一份业权,各人所享有的权益均一致,其最大好处是当其中一人过身时,该权益会自动转移至其他联权人身上,而不会落入去身业主的遗产内,变相在世的联权人只需向土地注册处登记去世业主的死亡证、以及一些很简单的手续后,便转让至在世者。
分权共有衍生半契楼
至于分权共有就是用百分比来表达出各人持有的业权份数,而每名持有人均有权处理其自己的业权份数,也就衍生所谓的“半契楼”,意即持有部份业权的持有人出售了其持有份数。不过虽然各人持有的份数并不相同,但其在单位内的“占用权”却平等。
如是者,如果物业是不完整的半契楼,价值自然打折扣,再者,要小心处理当中的问题则甚为繁复,而且市场承接力薄弱,接货前亦要心理准备单位是自用,投资转手不容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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